滨州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8-31 浏览次数: 89







滨院政〔2017227




关于印发《滨州学院学科竞赛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校直各单位:

《滨州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滨州学院

2017825





滨州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培养提高大学生专业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的群众性科技活动。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大学生学科竞赛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参赛成绩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竞赛类别

第一条  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按主办单位和级别分为以下三类:

1.国际级学科竞赛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2.国家级学科竞赛

由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科技部、团中央等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

教育部委托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国家一级学会等国家级社会力量主办的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

3.省级学科竞赛

省级政府及其各厅、局、委主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或国家级学科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

由省教育厅委托各学科省级学会、团体等省级社会力量主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或国家级社会力量学科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

第二条  校级学科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相关院(系)承办,至少三个以上学院(系)学生参加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重点支持教育部、教育厅等政府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有选择地参加影响大、参与面广的其他学科竞赛。

各类学科竞赛的组织原则为,“学校组织,院(系)承办,目标管理”。每个院(系)原则上至少组织或承办一项面向全校学生的学科竞赛。

为提高学科竞赛成绩和扩大学生参与数量,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的参赛学生原则上需从校级选拔赛或从相关的校级学科竞赛优胜者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鼓励学生跨院(系)组队参赛。参赛队一般由多名学生组成,共同完成一个竞赛项目(或赛题),试卷考试类竞赛和技术实践类竞赛也可以是单名学生参赛。

第五条  指导教师对参赛学生进行具体培训和指导,由院(系)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教务处审核认定。每项竞赛,每个参赛队原则上配备指导教师1-2名。

第六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学校学科竞赛工作的组织管理及督导检查;确定学科竞赛承办院(系),分配划拨学科竞赛经费;协调与学科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协助收集学科竞赛信息;组织部分重要学科竞赛申报、评审等管理工作;审核、统计学科竞赛获奖情况,并落实相关奖励;整理、归档学科竞赛相关档案资料等。

第七条  承办院(系)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承办学科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确定1名分管学科竞赛工作的院(系)领导,落实专人做好相关学科竞赛的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确保承办学科竞赛有序进行,完成学校确定目标。

2.面向全校积极宣传动员学生参赛,努力扩大学生参与面,确定优秀学生和作品参赛。

3.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必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

4.打破院(系)界限,面向全校选拔优秀教师做指导教师,不断充实完善,努力建成一支数量大、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指导教师队伍。

5.认真做好学科竞赛的结项归档工作,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奖励认定

第八条  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组织文件为依据;奖项的认定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和公布文件为依据。

校级学科竞赛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人数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0%20%30%)。由学校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

第九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科竞赛,学校给予指导教师认定教科研业绩的标准如下:

依据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得奖励级别,按照《滨州学院教研科研业绩量化计分办法》规定计算教研业绩量化得分赋予指导教师。

竞赛指导教师最多认定前两位,若指导教师为两位,业绩量化第一位占70%,第二位占30%

指导教师业绩量化得分只认定当年所指导同一学科竞赛获奖最高的2,1项足额计分,第2项按足额量化得分的1/2计分值;且认定的2项均以第一位指导教师为准。

由国家级和省级社会力量主办的学科竞赛所获奖项按获奖等级降低一级后计算得分。

若学科竞赛的获奖证书和组织文件难以确定获奖等次时,竞赛按照参赛队排名次的,依据一二名为一等奖、三四五名为二等奖、六七八名为三等奖计算指导教师教研类业绩量化得分;竞赛若有冠军(金奖)等同于一等奖,亚军(银奖)等同于二等奖,季军(铜奖)等同于三等奖;如冠亚季军、金银铜奖从一等奖获得者中决出,则可均按一等奖计算。

同一竞赛作品多次获奖,只计其中最高奖,不重复计算;竞赛作品经改进参加多个竞赛获奖,最多只计两个奖项,第二个奖项按照业绩量化得分的60%计算。

第十条  对在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中获奖的比赛,学校按《滨州学院教学突出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给予承办单位学生竞赛指导奖。

学生竞赛指导奖的奖励范围,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具体新增或减少竞赛种类,由学校研究确定。目前奖励范围如下:

1.国家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主办: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含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电产品创新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共青团中央主办:“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机器人大赛。

2.省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山东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山东省科技创新大赛、山东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山东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山东省大学生机电产品创新设计竞赛、山东省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山东省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山东省大学生基本功大赛、山东省大学生艺术展演、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

共青团省委主办:“挑战杯”山东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山东省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山东省大学生机器人大赛。

第十一条  对学科竞赛获奖的参赛学生,学校根据学科竞赛获奖等级给予相应学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用于组织学科竞赛相关费用支出。学科竞赛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院(系)做好统筹与管理,教务处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项目经费支出要合理,报销严格按照合同项目支出,遵从学校财务制度。项目经费应在立项通过的预算额度内报销,实行总量控制,院(系)内不同竞赛经费可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承办竞赛组织不利的院(系),将根据情况适当减少下一年度项目经费,直至取消竞赛承办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明,立即取消相应奖项,撤销相关待遇,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部分质量不高,授奖过于随意的学科竞赛,获奖项目可按获奖等级降低二级、三级,或降低获奖级别后计算得分;或不予认可该竞赛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滨州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滨院政〔2011156号)同时废止,凡与学科竞赛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之处,或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滨州学院办公室                      20178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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