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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  

      “创新、创意、创业”教育(以下简称“三创”教育)是中国高等教育在大众化背景下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大学生适应社会需求的必然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 5 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对开展“三创”教育必要性的认识
        1.“三创”教育是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人才培养理念与模式,在专业教育基础上,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为先导,以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创意思维和创业能力为核心,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为重点,进一步促进我校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素质拓展三大育人平台的协调联动,强化学生“三创”能力训练。
        2.将“三创”教育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以创新、创意、创业培养为目的,面向全体、立足系(院)、分类培养、强化实践、注重应用。加强对学生个性、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科研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3.将“三创”教育融入学校教育教学之中,激发学生“三创”激情,增强“三创”意识,培育“三创”精神,掌握“三创”知识与技能,提高“三创”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以创业教育推动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二、开展“三创”教育的基本原则
        4.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三创”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对推进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意义重大,工作的开展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学校将成立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校级组织协调机构,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三创”教育的顺利开展。
        5.立足基础,提升水平。将大学生“三创”教育与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SRTP)、大学生学科竞赛、大学生参与科研(进课题、进团队、进实验室)等工作开展相结合,提高学生“三创”能力,完善“三创”教育体系。
        6.面向全体,全员参与。制定科学、规范、导向明确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良好的项目培育、遴选机制,确保每位学生都有同样的参与机会,鼓励和吸引更多学生参与,扩大学生的参与面,让尽可能多的学生在“三创”教育中得到锻炼。
        7.项目引领,示范带动。逐步完善“三创”项目扶持政策,加大经费投入,并逐步建立对项目建设的宣传、推广机制。吸引更多学生参与到项目中来,带动全校师生转变教育观念,增强“三创”意识。
        8.凝练方向,突出特色。要注重立足学校办学定位,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逐步凝练方向,培育特色。
三、明确“三创”教育的任务和目标要求
        9.搭建“三创”实践平台。加强系(院)“三创”中心建设,要把“三创”中心建设成为学生“三创”教育活动的重要平台,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系(院)做好 “三创”中心的建设,做到职责、目标明确,形成一个统一的工作整体。
不断完善“三创”教育的信息化建设,建设“三创”教育网站,为学生提供网络学习资源、学习指导以及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好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和培训,“十二五”期间,建设校级信息化平台12个,系(院)级7个。
        10.加强“三创”教育载体建设。一是举办学科竞赛。各系(院)要积极承办与专业相关的校内外学科竞赛,积极推行“111”方案:即每个系(院)至少承办一项学科竞赛、每个教师至少指导一项学科竞赛、每个学生至少参加一项学科竞赛,以项目驱动、兴趣引导,培养学生主动思考,自主创新、团队协作的能力。二是鼓励教师指导学生申报SRTP项目,对学生进行科研训练。三是组织学生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设计大赛。四是教师积极吸收学生参加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调动学生参与科研实践的热情,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科研创新能力。五是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自拟题目开展“三创”活动,提高学生“三创”能力。六是加大实验室开放,充分发挥实验中心(室)、科研平台作用,开设相关创新课程和实验项目,为全校学生提供技能训练、创新实践、创业训练的条件。
        11.建立“三创”课程体系。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先导,以课程建设为核心,积极探索与应用型人才培养、“三创”教育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大力推进课程结构和课程内容的优化,建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工程实践、创新训练、创意构思、创业训练一体化课程体系, 注重创新创意创业精神的教育和指导。一是教师根据三创教育内容,编写理论+实践,面向应用的“三创”教材,向全体学生按照“必修+选修”的模式开设;二是及时总结“三创”教育成果并将其转化为本科教学实验课程内容,编写相关教材;三是将“三创”教育相关内容转化为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内容,力争“十二五”期间编写相关教材10部,开设实验课程12门,遴选课程设计、毕业设计题目200余项。
        12.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每年立项70余项。
        13.举办学术讲座(报告会)。鼓励校内教师为学生开设更多的人文科学、自然科学讲座,邀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举办讲座和报告,开阔学生的视野,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14.建立“三创”教育基地。积极联系相关企业,依托行业背景,结合学校特色,加强与各研发机构、行业骨干企业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三创”教育基地建设,通过“三创”教育基地,学生学习企业先进技术,参与企业产品开发、项目策划等工作,不断提高“三创”能力。同时,“三创”教育基地也应具有孵化器功能,即对科技含量高并具有市场前景的应用型项目努力助其转化,“十二五”期间建设校内外三创基地20个。
        15.教授创业知识,培养创业精神,锻炼创业能力。通过创业教育教学,使学生掌握开展创业活动所需要的基本知识;系统培养学生整合创业资源、设计创业计划以及创办和管理企业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善于思考、敏于发现、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挑战自我、承受挫折、坚持不懈的意志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善于合作的职业操守,以及创造价值、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完善创业教育体系,在全校开设创业教育课程,覆盖全校学生;每年组织创业培训班不少于4期,培训学生不少于100人。
        16.建立大学生科技园。学校开辟1000平方米场所建设大学生科技园,开展创新创意创业实训活动。鼓励各系(院)学生带着创新创意创业项目入园开展实战运作,成立学科交叉、年级互补的项目团队,在科技园进行开发、管理运营,培养学生研发团队协作、商业运营管理能力等技能。
        17.建设指导教师团队。充分利用校内教师资源,调动系内外教师的积极性,精心选拔在学科竞赛、科研等方面有一定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建立跨系(院)、多学科交叉、相对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积极聘请校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相关领域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为学生进行授课或指导。
        指导教师要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科研能力及水平,到企业进行顶岗锻炼或到其他院校交流学习,提高自身指导能力,3年内建设19支专兼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
        18.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三创”教育的规章制度,明确“三创”教育内容、形式、激励措施,确保各个工作环节都有相应的制度支持。
        19.完善档案建设。建立独立的档案材料,包括 “三创”中心的人员配置、承担项目情况、学生参与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项目获奖、课程建设、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社会效益等文档材料。
四、完善“三创”教育的保障措施
        20.系(院)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系(院)“三创”教育工作小组,系(院)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制定三创教育实施方案,做到长远规划、总体设计、分步建设、精心打造、务求实效,保证本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1.完善激励制度和措施,对在“三创”教育过程中表现优秀的教师、系(院)予以表彰,并在职称评聘、评优选先中予以倾斜。系(院)三创教育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22.学校加大对“三创”教育的投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3.学校定期对各系(院)“三创”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年开展结题验收,并将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24.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根据《滨州学院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对学生开展的“三创”教育成果进行学分认定,实行素质拓展学分预警机制,采用“政策制约、项目引导、兴趣驱动”,提高学生参加“三创”教育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学生的创新创意创业意识与能力。
        25.“三创”教育是在新的高等教育形势下,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途径,我校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形成具有成熟培养机制的、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三创”教育模式。
五、附则
(一)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