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学院共建教学实验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06 浏览次数: 107







滨院政〔2018368



关于印发《滨州学院共建教学实验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校直各单位:

《滨州学院共建教学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滨州学院

2018726日                    





滨州学院共建教学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1. 总 则

第一条 共建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共建实验室)是学校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利用社会资源,为学校人才培养服务。为加强共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校企(地)共建实验室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共建主体单位)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以下简称共建单位)共建的教学实验室。

第三条合作建立共建实验室的企业单位一般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单位,在行业、通用产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创新能力强、技术力量雄厚、管理规范、业绩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满足环保要求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共建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需求。

2.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优势和先进的设备条件。

3.具有持续提供先进技术及信息的能力。

4.具有为人才培养服务的能力,能够为学生实践动手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提供支持。

第五条不适宜建设的共建实验室范围:

1.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的。

2.单纯进行商业性经营的。

3.占有的学校资源量与其人才培养效益明显不相一致的。

4.其它不适合共建实验室的情况。

第三章 共建程序

第六条 共建主体单位要在对共建单位的信誉与实力、为教学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体项目做详细考察的基础上,向学校提交实验室共建申请,学校组织论证、审批。

第七条 共建实验室一般应命名为《滨州学院-XX共建YY实验室》,其中XX代表共建单位名称,YY代表共建实验室名称。

第八条  凡批准立项的共建实验室,均须签订共建合同(协议),承担共建实验室的共建主体单位应按合同(协议)规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共建合同(协议)

第九条共建实验室合同(协议)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共建实验室名称和合作范围。

2.合作目的和目标。

3.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应包含为人才培养服务的方式、内容及学生受益面)。      

4.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共建主体单位提供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

6.共建单位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

7.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

8.有创收的共建实验室收入分配和财务管理方案。

9.合作成果的产权归属及保密条款。

10.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期限

合同(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前一期合同完成后,可根据双方共同意愿续签。

第十一条 合同审定和签订

共建实验室合同(协议)由共建主体单位负责拟定、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定后,按学校合同(协议)签订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共建实验室合同(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一份原件报教务处存档。

第五章 共建实验室管理

第十三条教务处是学校共建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

2.制定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组织二级学院共建实验室建设,指导运行和管理。

4.组织对共建实验室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共建主体单位是共建实验室建设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共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1.提出共建实验室建设计划。

2.负责共建实验室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计划实施、调整等)。

3.配备共建实验室的管理人员。

4.负责共建实验室的教学任务安排,负责共建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档案管理与安全管理等工作。

5.制定共建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共建主体单位和共建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共建实验室的各类档案文件资料,除双方约定之外,应按照我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滨州学院办公室                      20187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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